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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叶飞艳 编辑:周曼 实习生 刘沙 2017-12-22 09: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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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湘都市报12月21日讯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叶飞艳) 减负担、提待遇、强保障……近日,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方面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建档未脱贫人员 城乡居保由政府代缴

  为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实施意见》明确,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实施意见》要求体现对贫困人员的适度优先,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贫困人员住院 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

  我省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定额资助。此外,要确保将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在享受医保待遇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根据实际,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大病保险起付线动态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对经相关部门核准认定的贫困人口实行适当政策倾斜: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农民工合同到期 可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方面,我省将探索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着力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实施意见》明确,要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人社部社保扶贫政策精神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就业扶贫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即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扶贫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叶飞艳

编辑:周曼 实习生 刘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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