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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开药”、送货竟成贩毒帮凶?典型案例揭示犯罪手段
2026-06-25 13:40:21 字号:

阅读提示:随着新兴寄递业态的发展,毒品犯罪分子使用国际、国内物流快递甚至同城跑腿等平台走私、贩运毒品,一些外卖员、快递员成为运毒“跑腿人”,值得警惕。

打开手机远程下单,几十秒内就有骑手接单取货,在数小时后,货物即可被送达目的地……如今,“跑腿”“闪送”等同城急送服务迅速兴起,为日常生活提供了不少便利。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竟也盯上这一渠道,通过在配送平台下单等手段,以不见面、不现身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在此过程中,有骑手无意中成为毒品犯罪的“帮凶”。

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前夕,记者从国家禁毒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25年全国毒情形势持续稳中向好,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2.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1万名,同比分别下降27.6%、33%。

与此同时,毒品犯罪线上和线下交织更为紧密。随着新兴寄递业态的发展,毒品犯罪分子使用国际、国内物流快递甚至同城跑腿等平台走私、贩运毒品。这类涉毒案件有何新特征?外卖员、快递员该如何避免成为运毒“跑腿人”?

有骑手为牟利代开并贩卖麻精药品

当前,随着国家对麻精药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一些涉毒人员为逃避打击,持续从医疗机构或药店获取麻精药品,以利诱方式招揽、雇用“跑腿人员”为其代开代购麻精药品,以致“跑腿人员”误入毒品犯罪歧途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2021年至2023年期间,“跑腿骑手”陈某刚在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本人或他人身份证,从吉林延边的两家医院挂号购买上述药品。

为大量获取这些药品,陈某刚在“跑腿人员”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招揽他人到医院开药由其收购,马某、卢某辉、马某义看到消息后,分别使用本人身份证多次到上述两家医院购买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并贩卖给陈某刚。

其间,陈某刚多次向多人贩卖阿普唑仑、佐匹克隆,销售金额共计17.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4.7万余元。马某、卢某辉、马某义也分别非法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明知案涉药品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陈某刚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11月和今年5月,国家禁毒办连续两次发布警示通告,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时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防范前体化学品和设备流入制毒渠道。”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魏晓军介绍,近年来,邮政部门敦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升寄递行业从业人员对重点敏感化学品的防范意识。

替“老同学”配送“上头电子烟”被查

对于上述案件,法院表示,案涉4名“跑腿人员”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但为牟取暴利,利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频繁在医疗机构挂号购药再贩卖,将原本用于治病救人的处方药变为毒品,实质上充当了毒品犯罪的“跑腿人”。

记者梳理多地已生效司法判决发现,当前,骑手涉毒案件中,有的是不知情被利用,有的是被高薪利诱做“兼职”,有的则是主动入伙分销。个别“跑腿人员”心存侥幸,认为只是帮忙买药,实则为滥用人员持续获取毒品提供了便利。

2024年7月,外卖员葛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替“老同学”送“上头电子烟”,实则成为贩毒帮凶。这起案件中,葛某的同学陆某做代购生意,经常找葛某私下跑腿送货。后来,陆某开始贩卖含“飞鸟”(注:“飞鸟”学名为“乙基氟胺酮”,2024年7月1日起被列管)的电子烟弹,让葛某帮忙取货并同城配送。送货后,陆某支付葛某50元至200元作为跑腿费。

葛某后来说,即便当时心里隐约觉得取送的货物“不是好东西”,但仍选择继续跑腿送货。2024年10月,陆某因吸毒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分局民警抓获,其贩卖毒品的线索很快也被警方发现。该案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葛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兰卫红介绍,全国禁毒部门于2025年4月至同年11月开展禁毒“清源断流-2025”专项行动,严密陆路、海上、寄递渠道毒品堵截,部署13个省份开展寄递渠道毒品违法犯罪专项打击,指导沿海省份加强海上查缉,侦破8起海上跨境走私毒品大案,缴获毒品10余吨。

惩治寄递毒品犯罪力度持续加大

面对层出不穷的涉毒套路,一些骑手、快递员抱有“我只是送货的,大不了罚点钱”的错误认知。事实上,涉毒的法律后果远比他们想象中严重。

记者了解到,对于一些配送人员确实不知情、也不具备预见可能性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可能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一旦触犯刑法,依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当前,国家禁毒部门对于可能涉毒物质的管制不断加强。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单叶骅表示,任何纳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管制的物质,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犯罪网络化明显等特征。犯罪分子普遍使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采用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结算,交易流程“人、毒、财”分离,“网络+寄递”的形式成为贩运毒品的重要方式。司法机关对此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寄递违禁品犯罪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后,于2021年10月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积极推动寄递行业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提升对涉毒可疑物品的发现、识别能力,惩治寄递毒品犯罪力度持续加大。(记者陈丹丹)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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