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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二类主体信用评价指引(2024版)》出台
2024-05-06 17:47:16 字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二类主体信用评价指引(2024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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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5月6日讯(记者 周曼 通讯员 新稼轩)刚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湖南省医疗保障二类主体信用评价指引(试行)(2024版)》,该文件是前期发布的《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湘医保发〔2024〕12号)的配套文件。

本次发布的《湖南省医疗保障二类主体信用评价指引(试行)(2024版)》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这两类医保信息主体的评价细则。其中,医保医师如存在“歪曲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政策、抹黑医疗保障制度”,“每次扣1分,如果造成负面舆情,再加扣1分/万人,最多扣20分”。

根据这两个文件,医疗保障信用主体的基础分均默认为7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加分项(分值占30%)和扣分项(分值占70%)的考核结果分别进行加、减,最后得分85—100分为优级(A)、65—85分为良级(B)、40—65分为中级(C)、0—40分为差级(D)。医保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于每年4月底前确定上一年度信用评定结果。

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会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信息目录,实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湖南)”网站,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数据支撑。

如果信用等级被评级为A、B等级且不存在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分别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A级机构类信用主体,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宣传;

(二)对A和B级机构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不高于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等级为A的信用主体,原则上省市检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对于等级为B的信用主体,原则上省市检查抽查比例不高于50%;减少医疗保障保证金预留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

(三)对A、B级的机构类、个人类信用主体,在政务服务事项方面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对A、B级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费用结算,可探索实行先拨付、后审核制度;对A、B、C级参保人员提供医保信用支付;

(四)国家、省或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如果信用等级被评级D级,特别是被依法依规依程序认定为失信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

(二)将失信定点医药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增加医疗保障保证金预留比例、降低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

(三)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可按规定中止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

(四)对失信医药企业,可按规定在医保目录准入、双通道药品管理、医药集中采购等方面采取处置措施;

(五)对失信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采取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措施;

(六)对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

(七)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依法暂停数据处理相关业务;

(八)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与其事后辟谣解释,真的应加强事前预防。”湖南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本次配套出台的文件实行后,将有效防范医保医师歪曲医保政策、抹黑医保制度等故意让医保“背锅”的言行,此前频繁出现的“医保规定超过15天必须出院”“DRG导致医院亏损”等不实言论当休矣。

来源:红网

作者:周曼 新稼轩

编辑:杨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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