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4日讯(记者 周曼)近日,廖先生因胸腔积液在湖南省胸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总费用18682.57元,因廖先生属于特困救助对象,基本医保报销后,医疗救助可以再报销6010.02元,出院结算自付金额1705.06元,综合报销比例达到91%。
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减轻居民医疗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这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医疗救助政策发挥兜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了重特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对困难家庭的冲击。长沙廖先生正是医疗救助政策受益者之一。
2021年9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明确三类救助对象: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包括: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国家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罕见病医疗费用负担(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各市州在省级明确的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分类确定起付线和年度实际救助限额。
在住院医疗救助方面,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在门诊医疗救助方面,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需要注意的是,在非医保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转诊手续便前往市域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湖南各级医保部门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进行筛查,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已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累计自负费用超过10000元,稳定脱贫人口、其他参保居民累计自负费用超过30000元的相关人员信息,按月推送给同级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核查,经识别纳入困难群众范围的按规定落实帮扶政策,通过信息共享,协同做好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和综合帮扶,健全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
2024年,湖南省医保局向相关部门推送可能面临因病返贫风险人员预警信息53176条,推送可能面临因病致贫风险人员预警信息102026条,经相关部门核准认定为困难群众身份1.9万人。
来源:红网
作者:周曼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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