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卫人口家庭发〔2025〕3号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湖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育儿补贴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育儿补贴,是指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工作,应当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保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统筹完善托育、医疗、住房、教育等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增强政策综合效应。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育儿补贴制度。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职能职责,做好信息共享、政策宣传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育儿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户籍在我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育儿补贴。
第六条 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子女数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二)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或复婚夫妻在复婚之前,生育的与双方均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三)依法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五)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六)收养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七)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不计算子女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婴幼儿,可享受育儿补贴,不受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限制:
(一)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无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后,生育的婴幼儿;
(二)孩次为3及以下的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幼儿。
第七条 育儿补贴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
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可连续3年领取育儿补贴,共计10800元。
2025年1月1日前出生且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份折算补贴金额。具体算法见附表(《2025年1月1日前出生婴幼儿补贴标准对照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第九条 育儿补贴申请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申领人可通过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如实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也可携带上述资料的原件及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至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二)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线上或现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初审未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补正的资料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理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县级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补正的资料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理由。
第十条 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在县级审核确认前,申领人可撤回、修改申请。线上申请的可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自行撤回,现场申请的由工作人员协助撤回。
第十一条 申领人应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审核工作应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仅作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申领人提供的信息与大数据比对不一致的,县、乡级应重点核查。
第十二条 申领人按年度申请育儿补贴,应当在规定年度的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
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应当在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应当分别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提出申请。
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2次,应当分别在2025年和2026年提出申请。
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1次,应当在2025年提出申请。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后续年度的育儿补贴可在规定年度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育儿补贴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无变更的,确认信息后提交申请即可;申领人未变更、但相关信息或材料有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申领人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填写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婴幼儿户籍迁出我省的,应在迁入省份继续享受剩余育儿补贴,户籍迁移前已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在我省享受当年育儿补贴。婴幼儿户籍迁入我省的,应在我省提交申请,符合我省政策规定的,户籍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育儿补贴信息系统查询迁入前育儿补贴发放情况,不得重复发放。
婴幼儿户籍在省内迁移的,应在迁入地继续享受剩余育儿补贴;户籍迁移前已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在迁出地享受当年育儿补贴。两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补贴发放
第十五条 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六条 育儿补贴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为申领人提出申请的下一个季度。各地应当于每年的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分批次集中发放。
第十七条 育儿补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申领人银行卡(包括社保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银行卡)。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其对公账户。
第十八条 因基础数据有误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申领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须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第十九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本辖区补贴发放对象个案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动态监管。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必要的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保障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共享比对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系统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县、乡级做好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全过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
(二)资格审核确认程序是否规范;
(三)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育儿补贴是否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五)补助资金执行是否合规。
第二十六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育儿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情况;
(二)补助资金预算使用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三)补助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四)补助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骗取、冒领育儿补贴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和标准,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形式的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
市级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此前已出台育儿补贴政策的地区,应“一地一策”制定政策衔接方案,做好与国家育儿补贴政策衔接;财力状况较差或基层“三保”保障有风险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应逐步实现与国家补贴范围和标准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表:

来源: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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