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原明确的试点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按通知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外,其他省份原则上至少确定1个城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借助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等形式,提升基层护理服务能力,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通知》明确,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制订完善试点工作应急处置预案。如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核验其身份信息、病历资料、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配备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通知》指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辖区内试点项目,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试点医院,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有利于试点工作发展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记者赵星月 首席记者姚常房)
来源:健康报
作者:赵星月 姚常房
编辑: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