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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化妆品行业“榜单”建设及评定标准

来源: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 编辑:周曼 2021-12-09 10: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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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上线以来,为做好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行业规范标准化要求,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指导单位;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支持单位;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为主办单位;联合本地主流媒体湖南都市、湖南红网、湖南新浪等为承办媒体联盟,共同打造了湖南“美业频道”。

湖南“美业频道”整合媒体资源,对湖南省药监局日常工作、活动等进行新闻宣传服务。着重打造行业四个榜单:红榜、黄榜、黑榜、诚信榜。树立行业标杆,对行业优秀企业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媒体集中报道,宣传正能量。对行业不规范行为,进行媒体集中监督报道。以下为四个榜单简易阐述及《湖南省化妆品行业红、黄、黑、诚信榜实施规则》征求建议稿:

一、参与对象

全省化妆品生产,流通,经营,美容连锁,美发连锁,日化连锁。

二、公示要求

(一)公示方式

①通过美业频道向社会公开;

②通过省协会公众号、网站、微信群发布;

③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年会通报。

(二)公示要求

红 榜:对行业里出类拔萃的企业,以及为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机构进行表扬,多渠道、多形式媒体集中报道,宣传正能量为行业寻找真正的榜样和力量。

黄 榜:对行业不规范行为,给予提出整改意见并进入警示黄榜。

黑 榜:对行业不规范行为,虚假宣传、假冒伪劣、恶意竞争等进行媒体集中监督报道。

诚信榜:每年度在湖南省药监局指导下进行“年度诚信企业评选”并在行业年会中进行表彰授牌。

(三)公布时限

所有榜单公布期为一年,如在公布期限内出现违规情形之一,经省协会查证属实的,在15个工作日内从红榜名单中予以撤销。如黄榜及黑榜名单内企业,在公布期限内积极纠正不良行为,经省协会查证属实的,在15个工作日内从黄榜或黑榜名单中予以撤销。

三、公示流程:

(一)宣传公示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省内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启动首届湖南美业频道红榜评选工作,动员全省上下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评选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此“榜单”评定标准公示期为7天,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匿名电话、匿名信函恕不受理。联系电话:0731-85568088,邮箱:2724303499@qq.com。

(二)推荐申报

各企业、机构按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推荐和申报,按时提交推荐申报材料。

(三)资格审察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类推荐(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把关。根据推荐申报的情况,按行业分类由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初步评审。

(四)行业评审

在行业评审的基础上,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差额提出拟上榜单位。评审委员会专家任期一年,一年一聘。

(五)榜单确定

经公示和征求意见无异议的单位,提交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并确定为正式上榜名单。通过美业频道向社会公开;协会公众号、网站、微信群发布;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年会通报。

四、认定标准

(一)红榜公示认定:

(1)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征信平台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2)按照湖南省地方标准《美容机构等级评价规范》的条件,被评为A级(含)等级以上的企业等以及量化分级高等级信用类别的企业;

(3)化妆品行业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4)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化妆品监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表彰和奖励的;

(5)其他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形。

(二)黄榜公示认定:

(1)被消费者投诉其服务质量一年内累计达5次及以上者;

(2)轻微违规,被行政职能部门发整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验收的;

(3)疑似发生重大违法或者责任事故,正在接受执法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4)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法定代表人被司法部门发出限制消费令的。

(三)黑榜公示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使用)者和责任人员;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3)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

(4)非法宣传,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行政处罚的;

(5)发生化妆品行业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6) 一年以内受到2次以上罚款及行政处罚的,除纳入黑榜外,

两年内不可申请录入红榜;

(7)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影响较大或上级督查督办案件的;

(8)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9)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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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

编辑: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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