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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化妆品行业红、黄、黑、诚信榜实施规则》

来源: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 编辑:周曼 2021-12-09 10: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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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本行业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以推进湖南省化妆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全省化妆品生产,流通,经营,美容连锁,美发连锁,日化连锁(以下称化妆品行业)。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化妆品行业诚信榜、红、黄、黑榜监督工作,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管理。

第四条 湖南省化妆品行业红、黄、黑、诚信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榜由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评选。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五条 纳入红榜、诚信榜的条件如下:

(一)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征信平台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二)按照湖南省地方标准《美容机构等级评价规范》的条件,被评为A级(含)等级以上的企业等以及量化分级高等级信用类别的企业;

(三) 化妆品行业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四) 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化妆品监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表彰和奖励的;

(五) 其他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黑榜: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化妆品相关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使用)者和责任人员;

(二)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三)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

(四) 非法宣传,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 发生化妆品行业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一年以内受到2次以上罚款及行政处罚的,除纳入黑榜外,两年内不可申请录入红榜;

(七) 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影响较大或上级督查督办案件的; (八) 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九) 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七条 纳入黄榜的情形

(一)被消费者投诉其服务质量一年内累计达5次及以上者;

(二)轻微违规,被行政职能部门发整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验收的;

(三)疑似发生重大违法或者责任事故,正在接受执法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四)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法人代表被司法部门发出限制消费令的。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八条 红榜名单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自愿向协会申报,提交《湖南省化妆品行业红榜申请书》(见附件1),如实填报受奖励或表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且由协会向省药监局报备。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化妆品行业红、黄、黑、诚信榜的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发布:

(一)通过美业频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协会公众号、网站、微信群发布;

第十一条 化妆品行业红榜的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奖章奖牌、各种荣誉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等;

化妆品行业黑榜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负责全省化妆品行业红、黄、黑、诚信榜管理工作,应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市(区)化妆品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化妆品违法违规企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报送省化妆品监管部门,省级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纳入化妆品行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在美业频道上公布。

省协会将化妆品行业红、黄、黑、诚信榜单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红网美业频道、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网站以及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 被列入诚信榜、红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协会查证属实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从红榜名单中予以撤销,报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各相关发布平台上删除其红榜信息:

(一) 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不合格的;

(二) 受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 其他应被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黑榜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黑榜期限届满时,经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查证,在公布黑榜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监管部门将其从黑榜榜单中予以删除。被列入黑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主动整改完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申请提前结束公布期黑榜信息。经省监管部门查证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从黑榜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益关系人和公民认为公布的榜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提供信息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化妆品监管部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在本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核查和处理:

(1) 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在本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2) 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3) 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化妆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异议核查情况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受理信息异议申请的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异议处理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申请的信用信息主体、利益关系人和公民。

信息错误、遗漏是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争进红榜,化妆品监管部门以合理形式对进入红榜的单位进行激励:

(一) 申报化妆品相关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延续许可证照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下免予现场验收。

(二) 申请登记注册的,优先予以办理;

(三) 在日常监管中适当降低检查频次;

(四) 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 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六) 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七) 化妆品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化妆品监管部门将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行业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各项许可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化妆品行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 纳入化妆品行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化妆品行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化妆品行业红黄黑榜纳入化妆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诚信企业评定规则本准则规定了化妆品行业企业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管理与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在湖南省的化妆品行业企业。

1基本要求

1.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1.2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恪守职业道德。

1.3建立诚信经营监督机制,建设信用文化,推进全行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1.4积极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诚信经营创建活动。

2主要内容

2.1依法经营

2.1.1遵循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化妆品管理、产品质量、合同、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强制准则的规定应严格依法照章纳税,杜绝做假账行为。

2.2诚实守信

2.2.1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经营化妆品的质量,杜绝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和供应商对质量有问题的化妆品实行召回。

2.2.2严格执行化妆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质价相符,计量准确,杜绝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2.2.3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严守商业信用,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2.2.4应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竞争规则,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在营销活动中不应诋毁其他企业声誉,不应使用账外暗中回扣、恶性压价或合同外让利等非法促销手段,杜绝医药商业贿赂行为。

2.2.5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培育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杜绝侵权事件的发生。

2.3健全制度

2.3.1制定完整的购销管理、质量管理、物流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品牌管理、危机管理等制度、规范和相应的操作流程,保证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

2.3.2执行化妆品行业行业相关规范准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销售特殊管理化妆品、含特殊化妆品

2.3.3建立企业诚信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并做到监督保障措施完善,职责明确,奖惩分明。

2.3.4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的评估与控制,做好公共关系管理、危机预警与处理工作。

2.4规范服务

2.4.1坚持“信誉第一、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树立“以客为尊、服务至诚”的服务理念,为客户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2.4.2制定覆盖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的服务准则和服务流程,严格践行服务承诺,对服务流程进行管理和控制,收集客户信息,定期回访客户,自觉维护客户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4.3正确介绍所经营商品的功效,做到广告信息合法、真实、准确,不作夸大宣传,不误导和欺诈消费者,杜绝虚假广告。

2.5履行责任

2.5.1认真履行“企业是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经营化妆品质安全。

2.5.2认真履行员工责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善待员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重视员工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水平,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2.5.3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杜绝环境污染,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型、资源节约型企业。

2.5.4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和劳动者人身、财产安全。

3管理与社会监督

3.1诚信经营的管理

3.1.1高度重视企业诚信经营的管理,确定领导分管负责,设立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和考核。

3.1.2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做到真实、准确、可追溯,并规定诚信记录的标识、存放、保护、检索。

3.1.3将诚信经营内容纳入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企业坚守诚信经营原则、履行社会责任现状、规划与措施,主动接受员工与社会的监督。

3.1.4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评价、服务评级及交易纠纷等方面的综合指标,评价企业的信誉和客户的满意程度。

3.1.5执行行规行约,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信用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等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2诚信经营的社会监督

3.2.1公开服务公约、服务项目和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认真对待公众投诉,做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3.2.2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为客户与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和支持。

3.2.3上市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社会真实披露其应当披露的企业相关信息。

本规则参照国家标准《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制定,本实施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 执行

来源: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

编辑: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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