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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保局就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来源:红网 作者:周曼 编辑:吕周阳 2024-12-17 22: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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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12月17日讯(记者 周曼)为增强全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诚信服务意识,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12月17日,湖南省医保局就《湖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联系电话0731-84900442,邮箱1263702652@qq.com,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0日。

征求意见稿对管理对象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管理对象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包括以下两类: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包括药师)。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可参照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记分,及时将记分情况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含多点执业的定点医药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依据记分情况,应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同时,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记分与终止医保支付资格情况。

单次记分为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同时,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记分与终止医保支付资格情况。

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疗保障信用评价指引另行制定外,其他相关人员的记分情况直接用于其他个体类医疗保障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被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依规认定为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按有关规定实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湖南)”网站,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数据支撑。

相关人员可提出记分修复申请,经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修复途径包括:线上线下学习培训修复和现场参与医保政策宣传活动等修复。

征求意见稿提出,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对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作出的记分、记分修复或登记备案状态动态维护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有关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陈述申辩材料需经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及定点医药机构盖章确认。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来源:红网

作者:周曼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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